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4-04-07

 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最大程度发挥仪器设备的功能,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实验室内部科研部门及社会机构服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涵盖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已在中心登记并受资产与安全事务部管理的所有类型仪器设备,以及它们相应的附件。此外,还包括虽未达到建账标准,但具备长期使用价值的小型设备,以及供各类仪器设备使用所需的辅助装置。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人、定设备”,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使用率。中心的仪器管理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 中心主任组织制定采购计划、召开讨论会议、邀请专家进行论证等。

(2) 平台负责人负责平台内所有设备的具体建设工作,依据专业知识及测试需求,对平台内设备的购置提出建议与规划,制定平台内管理办法,对平台内设备进行全流程管理。

(3) 仪器负责人负责具体仪器设备从论证、购置、使用、维护、直到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同时负责撰写仪器相关文件、组织操作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五条 中心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结合实验室研究方向和课题需求进行统筹规划。

第六条 在提出采购计划前,仪器设备使用平台必须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充分了解所需采购仪器设备的市场情况、性能参数等,结合实验室科研需求初步确定满足要求仪器的品牌、型号、价格等。前期调研至少由2人共同进行。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技术验收过程由仪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具体按资产与安全事务部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仪器验收合格后,仪器负责人应将购置仪器设备全过程的所有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归档保存。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 所有中心的新用户,在使用中心的仪器设备之前,须开通预约系统账号及门禁卡;自主测试人员还须参加仪器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通过考核后将获得独立操作特定仪器的权限。

第十条门禁卡为实名制证件,一人一卡,仅限持卡人自己上机和通过门禁使用,严禁外借。对于持卡人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情况,中心将取消其上机资格并收回其门禁卡,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伪造门禁卡或使用无效的门禁卡进行上机;

(2) 将自己的预约系统账号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他人的预约系统账号进行上机;

(3) 丢失门禁卡却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导致他人冒用门禁卡,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

(4) 在上机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者从事与操作无关的活动,并且经过批评教育仍然不予改正;

(5) 未经许可,擅自将无关或未持卡人员引入实验室,即使经过批评教育仍然不予改正;

(6) 从事其他扰乱实验室秩序、可能导致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不当行为。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通过在线预约系统进行预约,预约与取消预约均应提前一定时间。

第十二条 用户在进行上机操作或委托检测前,应充分了解检测样品的类型以及设备的适用范围等信息;若检测样品超出设备适用范围,应提前告知相关仪器负责人,由仪器负责人决定是否能够进行检测以及如何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上机人员在进行上机操作前,必须仔细检查仪器是否正常运行,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或超负荷使用。如发现仪器运行问题,上机人员应立即通知仪器负责人。

第十四条 上机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在使用完毕后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原则上不得自行安装、更换仪器的相关部件或更改软件设置。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须经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连接的电脑仅限用来操作仪器设备和处理实验数据,不得从事其他活动。不得自行更改网络连接。复制实验数据时,需使用安全的存储介质,在指定电脑上拷贝数据

第十七条 实验结束后,上机操作人员进行登记,并将实验物品放回原位,并做好清洁工作,确保实验室环境整洁。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效益管理

第十八条 仪器负责人应熟悉所负责仪器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了解所负责仪器故障排除方法,同时掌握所负责仪器设备的校准和维护知识。

第十九条 仪器负责人负责建立详细的仪器设备档案,包括所有与仪器设备相关的文件,安装、调试和验收的所有资料以及关于仪器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条 仪器负责人应制定并遵循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及时制定并提交易损件、耗材和配件的储备计划,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一旦发生仪器设备事故或故障,仪器负责人应立即记录,并提供详细的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建议,上报中心,并及时联系制造厂家进行维修。

第二十二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过程中,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滥用公物、私自转让、随意丢弃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仪器负责人须定期检查上机人员的操作水平和规范意识,以保证其操作能力的有效性。若在检查中发现用户不再具备独立上机能力,应立即停止其独立上机资格并取消其仪器操作权限。

第二十四条 仪器负责人员应密切关注有关部门发布的停水停电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因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负责人时,必须认真执行仪器设备交接程序,包括资料和档案的移交,详细说明仪器设备的状况,清点设备、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仪器设备的防尘和安全,仪器管理人员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并定期检查门窗和水电设施的安全情况。

第六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二十七条 使用年限超过规定年限的大型仪器设备,若因技术陈旧、无法修复,或运行费用过高等原因导致无实际使用价值,应及时报废。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提出报废申请,经技术主管和中心主任进行审批,具体执行按资产与安全事务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人为过失、疏忽等原因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相关单位和人员需书面报告事故经过、原因,并明确责任分配。报告经仪器负责人签署后提交中心,随后根据中心决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 对于故意隐瞒、不报告、推卸责任或虚构事实的行为,中心将采取严厉措施。对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除赔偿外,事故责任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因以下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应按相应方式处理:

(1) 未经培训和考核操作导致设备损坏,使用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2) 违法操作规程致损,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3) 未经许可私自移动、使用、拆卸或改动设备,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以下情况下,对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划分可酌情处理或免除:

(1) 按规程操作,因经验不足导致损失;

(2) 损坏程度较轻,设备经修复后能正常使用;

(3) 经批准搬运,在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损坏;

(4) 办公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经批准因公携带外出损坏或丢失。

第三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中,如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寿命到期,或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无法预测的意外事件影响导致的损坏,不追究使用者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