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检测过程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4-04-07

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检测过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表征检测工作准确、科学,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以自主测试委托测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经过仪器设备操作培训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自主上机权限。 

第三条 中心秉承科学、公正、高效、准确的原则,为辽宁材料实验室和社会提供检测服务。

第二章 开放服务流程

第四条 自主测试委托测试均需通过在线预约系统进行预约,预约通过后可进行测试。

第五条 对于自主测试,预约成功后,用户应按照预约时间自行上机操作,预约和取消应提前一定时间,自主测试过程中,若出现迟到、超时、早退、爽约等违约情况,用户须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被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第六条 对于委托测试,用户须将样品交至中心,仪器负责人根据机时情况为用户安排测试样品。

第七条 测试完成后,若用户需要检测报告,仪器负责人负责撰写检测报告并交予用户。若用户需要原始数据,一般由用户自行拷贝。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始数据的测试服务,仪器负责人须与用户说明。

第八条 根据中心设备收费标准和双方约定,用户方按收费标准付款。

第三章 委托测试样品管理

第九条 样品的保存和流转实行登记制度。样品送达中心后,检测人员应与用户核对样品信息,包括样品状态、数量、以及是否需要回收等。

第十条 待测样品、测试后回收样品、剩余样品和备份样品均应设置指定的存放地点,按照样品的实际理化性状和相关要求予以存放。

第十一条 负责样品检测的人员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提前到样品存放处领取待测样品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好样品交接手续,需要回收的样品在检测后送回存放处。若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样品按照废弃物处理。

第十二条 样品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对样品信息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交给无关人员或单位。

第四章 委托测试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样品的检测遵循一定的质量控制手段。样品前处理和检测过程均应由具有仪器设备操作资格的人员按照有关检测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检测人员在检测工作开始前,应确认检查样品性状、仪器设备状态以及实验环境条件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运行期间,检测人员须密切观察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出现问题时需暂停检测,记录并报告仪器负责人。

第十七条 检测结束后,再次检查样品和仪器状态,恢复实验室整洁。

第五章 实验数据与检测报告管理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严禁篡改或伪造实验数据。如果实验中断导致数据不完整,必须进行评估,判断是否需要重新检测。

第十九条 所有原始测试数据需在中心存档不少于三年,在保证对测试数据有效管理的同时,对客户提供跟踪服务及查询。未经委托测试人同意,中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测试数据。

第二十条 数据处理必须遵循相关标准,包括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准确保留有效数字位数,且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需按统一格式编写,确保内容详尽、文字简明准确、图片清晰、数据真实、结论可靠、版面整洁、签名完整

第二十二条 检测报告完成后,需由中心技术主管审核如有错误,必须标记并退回给检测人员修改,直到审核通过,不得私自修改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如果已经发出的检测报告存在错误,应立即发送更正的报告,并回收已发出的错误报告。所有错误报告和新报告都需要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不会遗失或损坏。

第二十四条 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必须原始数据记录和检测报告进行保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提供给外部人员或单位。同时,必须妥善保存原始数据记录和检测报告的副本,以确保不会丢失或损坏。

第六章 质量争议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方对原始数据记录或检测报告内容产生异议,须在检测报告发出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申诉。特殊检测项目的有效期可另行协商,并在检测报告上明确注明。超过有效期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技术争议一般的处理流程如下:

(1) 技术主管和仪器设备人彻底审查检测报告内容和原始数据记录,核对检测仪器、方法、测试环境、数据计算、处理以及结论等方面。如果确认无误,会发出确认原报告正确有效的文件,并进行登记。

(2) 如果发现问题源于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报告编写或结论等环节的错误,收回并作废原报告,并发布涉及报告更正的文件。

(3) 如果问题是由于原测试条件、仪器设备或方法不适当引起的,将使用备用样品或由委托方提供新样品重新进行检测,并重新发送报告。

(4) 如果申诉方仍然坚持异议,可以由相关部门主持对留样进行仲裁分析,所有责任将由败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可重复的检测项目,中心原则上不受理质量争议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