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3-19

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和高效利用,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现结合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失或丢失,相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管理、违规使用或不遵守操作规程;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移动、改装、拆卸仪器设备;

(三)因工作失职、粗心大意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四)由于主观原因或其他人为原因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引起的设备损坏,可免于赔偿:

(一)遵守操作规程但因实验操作难度大或特殊性试验引起的,采取必要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发生的损坏;

(二)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即突然停电、停水、外界电源故障以及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的;

(四)已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仍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的;

(五)其它应免责或非主观过错造成的特殊情形。

第三条 因下述原因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视情节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规程进行操作,但仍因技术难度大或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二)发生事故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三)因公携带仪器设备外出或搬迁过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而发生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程度认定原则及赔偿标准如下:

(一)轻微损坏即仅零配件损坏,可直接更换且不产生维修费用,仅按零配件价值进行赔偿;

(二)中度损坏即发生零配件或局部损坏,须修复或拆卸更换安装的,赔偿金额应包括设备修复及配件费用;

(三)重度损坏即设备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赔偿金额应包括修复费用及因功能损坏造成的损失;

(四)损毁即仪器设备损坏后不可修复且无使用价值,赔偿金额须按仪器设备原值×折旧率进行计算。

第五条 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隐瞒不报的或故意损坏仪器设备的,一经发现加倍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理流程

第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仪器设备使用人应及时告知中心的设备管理人员,由设备管理人员到现场确认后报告主管领导并保护现场,如被盗需同时报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

第七条 经确认,中心仪器设备发生了损坏或丢失,由中心组织成立处理小组,组员包括中心主管领导、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及技术专家,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低于3人,小组负责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责任进行认定,拟定赔付金额等。

第八条 处理小组须及时查明问题原因并如实填写《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见附件),经资产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后,报请上级领导批准。

第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报批后将通知事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或课题组,由赔偿责任人到财务部门办理交款手续,如发生设备损毁或丢失的,在赔付完成后中心须进行设备报废或固定资产登记注销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