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 射线区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06

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

射线区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更好的提供科研测试服务,确保射线区实验室的正常运转与安全管理,现结合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行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人员、设备与环境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与本实验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射线区设备实验室。

第二条  自觉维护实验室内卫生,禁止携带与样品无关的个人物品进入实验室。

第三条  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和使用化妆品,实验室的柜子不可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四条  X射线运行时,请远离设备。

第五条  X射线区目前设备暂时全部由中心测试人员操作,未经允许不得上机私自操作,不准随意改动仪器测试设置参数。


第三章 样品管理

第六条  如实填写和汇报样品信息,腐蚀类或其他对设备有损伤的样品不允许上机测试。如因不如实汇报造成仪器损伤,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节轻重执行相应赔偿。需真空保存的样品,请注明并及时告知测试人员。

第七条  非特殊情况,所有送样样品皆按照预约先后顺序进行测试,如因投稿文章修改、特殊项目等紧急情况,请由课题组指导老师出具相应说明。

第八条  禁止携带与实验室项目和研究无关的样品进行测试。

第九条  与实验室合作研究的测试样品,请由实验室合作老师出具相应说明。

第十条  样品如需要回收,请登记时说明;不负责邮寄样品的寄回服务。

第十一条  登记测试样品信息时,请字迹工整,信息全面,特殊测试条件的样品请与测试人员讨论。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携带私人存储设备拷贝数据。

第十三条  结果数据发送自本人后,如有问题请三天内反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者,自行承担相应数据结果。

第十四条  射线区暂未提供数据处理服务,会提供相应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射线区会分阶段整理射线实验室各设备收费数据的记录、统计、分析及告知工作,有异议者请及时反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