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正常的科研工作秩序,保障中心人员和财产安全,依据《辽宁材料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以及原有的《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安全管理制度(暂行)》等管理规定,并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中心全职人员、兼职人员、学生、外来人员和临时出入中心的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中心应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将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四条 中心主任是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中心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中心各实验区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测试平台负责人负责相关实验室内部的实验操作安全、设备维护、员工安全培训;各房间负责人全面负责其区域安全管理,是其区域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清理,以及对预约实验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指导教育工作。安全员是中心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负责监督中心的日常安全工作,包括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五条 中心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心管理人员要积极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六条 中心实验区出入实行管控,所有进入中心的人员原则上需经过预约流程,并在中心入口处登记,进入中心后应遵守中心安全规章制度,如遇安全问题或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非预约及与实验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外单位的访客如果需要进入实验室,必须在中心内部人员的带领下方可进入。
第七条 实验室钥匙及门禁卡不得私自配制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 进入中心的人员必须服从中心管理人员的安排,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自身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 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移动或使用消防设施。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第十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特别是在易燃、易爆试剂和气体场所,或进行相关实验时,绝对禁止烟火。
第十一条 实验室若进行施工改造,须做好安全检查与管理工作。施工单位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上报施工人员信息,施工过程楼内禁止使用金属切割设备,禁止使用明火,过程由实验室相关工程负责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出口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不准堆放物品、垃圾、装置或设备。安全门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严禁乱接、乱拉电线和随意在线路上增加用电设备,动力电与照明电明确区分,严禁将大功率设备连接至照明电线路,杜绝超负荷用电,特殊大功率设备应设置专门线路供电,各区域电箱内必须配有电力分布图,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需知晓仪器设备总、分电源开关位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化学试剂、放射性危险品以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等国家管制类化学品的使用管理规定。其中化学药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分类存放,并建立账目,由专人负责;受管制类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专库专柜制,指定两名保管员共同管理,严格杜绝随意取用、丢失、账物不符等情况。
第十六条 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氢气、乙炔钢瓶应放置在专用气瓶柜内,由使用人员负责。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娱乐或使用化妆品。实验室用的玻璃容器和器皿严禁用于盛装食物和饮料。
第十八条 所有操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进行。在执行新的操作或使用新材料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计划。禁止独自一人进行危险性较高的实验,如果发现仪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九条 进行有毒、有害、刺激性、腐蚀性或易燃等实验时,必须佩戴手套、护目镜等防护设备,并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时,事先应开启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和通风设备;实验过程中不得离岗;进行危险性实验时应有2人以上同时在场。
第二十条 实验中产生的放射性、有毒及易燃易爆废物及其它“三废”须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得任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完毕应及时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离开实验室前,应检查并关闭水、电、气总开关,关好门窗。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正常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非上班时间或节假日需个人上机操作的人员,需向实验室责任人申请,实验室安全由责任人负责。假期期间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需熟悉各区域巡逻要点。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报告
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应接受入职安全培训,包括熟悉中心的规章制度、设备操作,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制定应对各种类型安全事故(件)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同时应定期组织以安全为主题的教育、培训、演练活动,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件),现场人员要第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恰当的应急措施,尽量降低损失,同时立即向中心主任报告,必要时应报警(或报火警、报急救)。事后应查明根本原因,并采取措施以预防再次发生。
第二十六条 所有的安全培训、事故报告以及安全检查必须详尽、准确地记录,并进行定期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中心安全负责人:
中心安全员:杜鹏、李明天、忻方海、张庸
用气/气路安全负责人:刘兆月
防水、防火(消防)、防盗安全负责人:杜鹏
危化品安全负责人:李明天
电镜区安全负责人(一层B区):忻方海
射线、力性及办公区安全负责人(一层A区及二层A&B区):杜鹏
物理化学区安全(三层AB区)负责人:于英杰
紧急联系电话: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
园区资产与安全事务部值班电话:024-25600107
物业监控室值班电话:024-25602110
中心安全负责人电话:杜老师 13068787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