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 电子显微镜用户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13

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

电子显微镜用户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更好的提供科研测试服务,确保电子显微镜的正常运转和高效利用,打造开放共享的测试环境,现结合郭可信材料表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行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环境要求

第一条 为保证设备稳定运转,电镜室温度需保持在20±3℃,相对湿度小于60%。

第二条 与实验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进入实验室区域。

第三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喝水、吸烟、大声喧哗等,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实验室区域内。

第四条 在测试过程中须保持屋内整洁,设备使用完成后须整理好相应工具,带走个人物品和测试样品。

第五条 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将实验室内公共物品带出。

第三章 预约使用要求

第六条 预约要求

(1)用户应按照预约管理系统操作流程和相关要求进行账户注册,注册表需要用户所在课题组PI签认,注册完成后如需开通门禁卡,可联系相关设备负责人。

(2)用户进行自主测试、委托送样或申请培训,均应提前在系统内相应模块进行预约,预约时务必使用本人账号,不得使用他人账号。

(3)因故不能按时进行测试的,用户需提前与设备负责人联系修改或取消预约。

第七条 委托送样

(1)委托人应在系统内进行送样预约并提前与设备负责人联系,沟通样品要求、明确测试需求并协商测试时间。

(2)如需提前送样,委托人需联系相关设备负责人做好交接并在完成测试后将剩余样品带走,中心暂不提供样品保管服务。

第八条 自主测试

(1)设备使用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应考核后方可获得自主操作权限,在系统内通过使用预约后方可自行开展实验。

(2)操作人员须使用本人账号在设备预约系统界面登录,不得用其他人的账号登录设备或让其他人员操作设备。

(3)在自主操作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样品要求。

(4)操作人员应在设备状态记录本记录操作人信息、使用时间、设备使用前后状态、设备出现的各类故障、处理经过及其他特殊情况。

(5)严禁无操作权限或未经培训人员操作设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操作人员完成测试后时须及时退出系统预约界面,否则系统将记录为超时,因此产生的机时费用自行承担。

第九条 故障处理

(1)操作人员应掌握设备运行的基础参数及要求,如出现报警、故障或者异常情况,须及时联系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处理。

(2)如出现停电、异常关机等突发情况,应及时联系管理人员并按要求协助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 样品要求

(1)测试样品的尺寸应按照电镜要求进行准备,除低真空电镜外,其他电镜不接收含水样品,即样品需要干燥处理。

(2)电镜不得观测带有强磁性、毒性和放射性等危害人身及仪器安全的样品。

(3)测试前应保证样品洁净度,不得使用带有有机挥发性类的记号笔等进行标记。

(4)粉末或含粉尘样品等应在观测前进行预处理,含有机挥发性的样品不得进行测试。

(5)取用样品或进、出电镜样品仓时应带防尘手套,禁止用手直接触碰。

(6)放入电镜真空室的样品应该充分做好固定,避免脱落或移动。

(7)除上述通用性要求外,用户还应该针对各设备的特定要求准备样品。

第四章 测试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完成测试后,使用人应将测试数据存储在指定的文件夹内并实时上传至数据拷贝专用计算机,然后在存储计算机中进行数据下载。

第十二条 如需处理数据应提前在系统中进行预约,预约完成后按时自行上机操作。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出现多次无故早退、迟到或爽约的,将视情况对用户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自主操作资格。

第十四条 用户在自主操作过程中违反设备规程但未引发故障时,将对其进行通告批评,超过3次需重新考核操作资格;违反规程导致设备故障时,除通报批评外,责任人需承担相应损失,并视情况暂停直至取消其操作资格,暂停时间不低于1个月。

第十五条 私自拆卸、修理设备及相关附件的,将对用户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该用户的自主操作资格,暂停时间视情况而定,如造成设备故障,用户还需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十六条 用他人账户登录、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私下让他人操作设备或未经培训私自操作设备的,对其通报批评并暂停使用设备,暂停时间视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私自观测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或不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样品的,将暂停该用户的自主操作资格,再次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暂停自主操作资格超过1个月或者取消操作资格后,需经过设备负责人审批后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给予该用户自主操作权限。

第十九条 用户利用中心设备测试私自开展与课题组无关的检测任务,一经查实,按照外部收费标准补齐测试费,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再次预约设备时需由该课题组领导签字确认。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中心负责解释。